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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玉成、邓清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成,邓清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成,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邓清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野之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玉成与被执行人邓清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2823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张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