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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启学与赵悉童、熊雯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启学,赵悉童,熊雯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马启学,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现住玉溪市通海县。被执行人赵悉童,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彝族,个体户,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熊雯婷(系被执行人赵悉童妻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哈尼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马启学与被执行人赵悉童、熊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悉童、熊雯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悉童、熊雯婷返还申请人马启学借款本金2100000.00元,利息630000.00元(2015年7月17至2016年10月1日)。负担诉讼费11800.00元、申请执行费29818.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悉童、熊雯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航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