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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红旗、刘学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旗,刘学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旗,男,1981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学乐,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23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红旗于2017-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李红旗申请刘学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此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5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元合审判员  陈妹菊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瑞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