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沙、饶赤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沙,饶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沙,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执行人:饶赤华,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李沙申请执行饶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饶赤华应于2016年10月7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沙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饶赤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工资已被我院另案扣留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沙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璞& # xB;审判员 代青林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怀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