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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昆明云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朝柱、董家华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云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朝柱,董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云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朝柱,男,汉族,1979年12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董家华,女,汉族,1980年3月生,住腾冲市,系安朝柱之妻。本院受理的昆明云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朝柱、董家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46985.55元及利息,未受偿,在执行工程中被执行人安朝柱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董家华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昆明云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