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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张彦军、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生,张彦军,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生,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农发行家属楼。被执行人:张彦军,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李野村西直街2巷2号。被执行人:李永红,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李野村西直街2巷2号。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刘春生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彦军、李永红无存款、无车辆,并将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春生与被执行人张彦军、李永红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春生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