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江恒辉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恒辉,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江恒辉,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51号。法定代表人宫俊林,总经理。江恒辉与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恒辉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江恒辉释明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江恒辉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应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