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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勤英与被告王干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勤英,王干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817号原告:魏勤英,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干臣,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魏勤英与被告王干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干臣下落不明,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申审 判 员  张锋人民陪审员  江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