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勤英与被告王干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勤英,王干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817号原告:魏勤英,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干臣,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魏勤英与被告王干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干臣下落不明,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申审 判 员 张锋人民陪审员 江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