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粟仙与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仙,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粟仙,女,1964年8月21日生,傣族,系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吴敏,女,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系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粟仙申请执行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粟仙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吴敏偿还申请执行人粟仙借款共计人民币242394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吴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粟仙提供的吴敏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核实,无法成为本案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粟仙进行回告,申请执行人粟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1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