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海军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222执546号被罚款人:梁海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2017)豫122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平与被执行人梁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梁海军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又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梁海军罚款2000元,限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两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