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钱海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钱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33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被执行人钱海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152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海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海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海勇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钱海勇(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5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超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双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