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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00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项城市东方大道刘堂小区刘堂行政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叶某某,女,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孝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梓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