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宪荣与河南商丘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闫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荣,河南商丘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闫文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45号原告:孟宪荣,女,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河南商丘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闫文敬,总经理。被告:闫文敬,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孟宪荣与被告河南商丘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闫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