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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宪荣与河南商丘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闫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荣,河南商丘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闫文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45号原告:孟宪荣,女,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河南商丘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闫文敬,总经理。被告:闫文敬,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孟宪荣与被告河南商丘土肥源肥料有限公司、闫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