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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翔与张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翔,张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40号申请执行人吴翔,男,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被执行人张廷,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7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吴翔申请执行张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张廷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且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官 民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方世康书记员 武 勇书记员 武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