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凡与胡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凡,胡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260号原告:肖凡,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志龙,系原告肖凡配偶,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被告:胡韬,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6号。负责人:贺杰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媛,该公司员工。原告肖凡与��告胡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6月10日,原告肖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凡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肖凡负担。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