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立波申请王向国、孙秀娟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波,王向国,孙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波,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向国,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孙秀娟,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宝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波与被执行人王向国、孙秀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秀娟银行账户中存款20,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