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玩乐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武晓蓉,主任。被执行人北京玩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樱桃斜街5号2幢二层20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东妮,总经理。关于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北京玩乐云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行审128号行政裁定书和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稽责字[2015]第156号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行审128号行政裁定书和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稽责字[2015]第156号通知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