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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树清、姜久林与被执行人滦平县红旗镇北塔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清,姜久林,滦平县红旗镇北塔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姜树清,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姜久林,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滦平县红旗镇北塔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滦平县红旗镇北塔子沟村。法定代表人:马龙,职务:村主任。姜树清、姜久林与滦平县红旗镇北塔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姜树清、姜久林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0060.00元、受理费3900.00元、执行费2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