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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宣宏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宣宏光,周翠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口。机构代码:85110636-4。法定代表人汪传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宣宏光,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周翠叶,女,汉族,1976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41号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耀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