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宣宏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宣宏光,周翠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口。机构代码:85110636-4。法定代表人汪传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宣宏光,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周翠叶,女,汉族,1976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41号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耀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