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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卫东、徐凌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东,徐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卫东,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徐凌飞,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周卫东与徐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凌飞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凌飞所有的浙H×××××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六��十七日书记员  刘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