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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洋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与被执行人尚新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尚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被执行人尚新民,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洋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持(2016)陕072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尚新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腾交房屋及支付房屋资金和占用费3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尚新民于2017年4月18日将其租赁、占用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占用费分文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对其存款及车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洋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 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