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长兴与张庆亮、许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兴,张庆亮,许道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456号原告:吴长兴,男,194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树銮,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亮,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许道生,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兴诉被告张庆亮、许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长兴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吴长兴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立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