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谭凤金、谭洪亮、徐树文、张士波、王仁义与闫志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凤金,谭洪亮,徐树文,张士波,王仁义,闫志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谭凤金,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谭洪亮,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徐树文,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张士波,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王仁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执行人闫志博,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2017)吉0381执字22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给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