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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谭凤金、谭洪亮、徐树文、张士波、王仁义与闫志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凤金,谭洪亮,徐树文,张士波,王仁义,闫志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谭凤金,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谭洪亮,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徐树文,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张士波,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王仁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执行人闫志博,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2017)吉0381执字22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给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