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850号原告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别德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艳霞,女,汉族,住胶州市,系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魏国林,该镇镇长。原告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辩论终结前的诉讼请求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211891元退给原告。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