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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邱礼英与牟贤德、牟贤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礼英,牟贤德,牟贤平,牟贤琼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499号原告:邱礼英,女,汉族,1951年4月28日出生,住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贤德,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牟贤平,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牟贤琼,女,汉族,1979年9月9月出生,住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邱礼英诉被告牟贤德、牟贤平、牟师琼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邱礼英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礼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礼英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