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6616、10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与李英和、北京亚龙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李英和,北京亚龙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616、10246号原告: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安。被告:李英和,男,1971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亚龙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龙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李英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