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616、10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与李英和、北京亚龙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李英和,北京亚龙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616、10246号原告: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安。被告:李英和,男,1971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亚龙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龙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李英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盛世祥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