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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颐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颐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8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颐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804-5室。法定代表人张世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西南侧。法定代表人薄志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颐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的房产及土地,但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