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执9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宋、丁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宋,丁爽,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9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宋,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33岁,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丁爽,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30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戴珍,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24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丁爽、戴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爽、戴珍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宋借款本金315万元,利息299446.88元(暂时算至2017年6月17日),迟延履行金214987.50元(暂时算至2017年6月17日),案件受理费1606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4111元,以上共计3719607.5元。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以(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戴珍名下位于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大道××号纯水岸?东湖一期(A-3,A-4)T4号楼栋2单元33层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景2014000075)和戴珍名下位于东湖风景区/××大道××号纯水岸?东湖一期(A-3,A-4)T2栋26层03室(合同备案号:景120414139)的房屋。但被执行人丁爽、戴珍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戴珍名下位于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6号纯水岸?东湖一期(A-3,A-4)T4号楼栋2单元33层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景2014000075)和戴珍名下位于东湖风景区/欢乐大道166号纯水岸?东湖一期(A-3,A-4)T2栋26层03室(合同备案号:景120414139)的房屋。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瑞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