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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435部队申请于继河、于继林、张海玲、黄兴玲返还原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435部队,于继河,于继林,张海玲,黄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435部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孙友新,部队长。被执行人于继河,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于继林,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海玲,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制药厂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黄兴玲,女,194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理工大学纸箱印刷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65435部队与于继河、于继林、张海玲、黄兴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