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谭全英、张世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全英,张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谭全英,女,生于1986年5月1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张世平,男,生于1961年10月30日,土家族,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谭全英与张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谭全英因考虑张世平对生效判决书不服而提出了再审,故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3执7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本裁定送达后二年内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