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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金双花与陈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双花,陈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金双花,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陈海峰,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金双花申请陈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17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3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海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何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