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吉海、白泰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吉海,白泰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吉海,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0月2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泰华,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于吉海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2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于吉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金水,而非新密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均不在新密市,因此,新密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另一被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也不××新密市米村镇范围,即便新密市法院有管辖权,也应该是矿区法庭而非米村镇法庭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甲方白泰华投入十万元现金,从此以后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乙方于吉海保证甲方原分红股份按30%,这次投资以后股份按35%计算。”且《协议书》通篇都没有显示甲方白泰华是接受货币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白泰华住所地新密市,新密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作为第一被告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其要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20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