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金乔与郑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乔,郑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民初1226号原告:陈金乔,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郑重,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金乔与被告郑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陈金乔、郑重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判令郑重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陈金乔剩余定金3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陈金乔经案外人南平市延平区延城房产信息经济服务部房屋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向郑重购买房屋。当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重将坐落于环城南路29号(名流世家)12幢18层1811室[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4)0012**号]卖给陈金乔;房产成交价为460000元;交易定金为50000元,合同签订日给付定金30000元,剩余定金20000元于郑重办理房屋解压时支付;郑重保证所交易的房产产权系其本人,双方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具备过户条件3日内共同到房产、土地部门办理签字过户手续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陈金乔依约于2016年9月18日给付郑重30000元定金,有郑重出具的收条为证。郑重收到定金后并未按合同约��办理房屋解压等促成房屋交易的手续,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履行义务,陈金乔多番催促,最后郑重表示房子因为家里发生一些事情无法交易了,陈金乔要求郑重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然经陈金乔对此催讨,郑重仅退还定金27000元,而后就不再接听陈金乔的电话亦不回信息。陈金乔遂诉至法院。郑重未作答辩。陈金乔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条》各一份,并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郑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对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对陈金乔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8日,郑重(合同甲方即卖方)、陈金乔(合��乙方即买方)、南平市延平区延城房产信息经纪服务部(合同丙方即居间方)三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郑重将坐落于环城南路29号(名流世家)12幢18层1811室[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4)0012**号]出卖给陈金乔;房产成交价为460000元;交易定金为50000元。因出卖的房屋存在抵押,陈金乔、郑重补充约定陈金乔先支付定金30000元,剩余20000元定金待郑重办理了房屋解押后再支付给郑重,并约定郑重收到陈金乔全额购房款3日内将房屋交付给陈金乔。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产权过户前买方中途违约,买方不得向卖方索还定金;卖方中途违约,卖方应在违约之日起当日将定金无息退还买方,并按法律规定赔偿相应定金。……。买卖双方约定,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守约方可自行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取本合同相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金乔按约向郑重交付了定金30000元,郑重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兹收到陈金乔购买位于环城南路29号(名流世家)12幢18层1811室房产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2016年10月左右,郑重向中介南平市延平区延城房产信息经纪服务部及陈金乔明确表示上述房屋无法继续交易。2016年11月,郑重先后退还陈金乔定金共计27000元(其中20000万元是通过中介南平市延平区延城房产信息经纪服务部支付给陈金乔的),其后郑重未再退还定金,陈金乔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郑重、陈金乔、南平市延平区延城房产信息经纪服务部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金乔依约支付了定金30000元,郑重在履约过程中明确表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退还陈金乔定金27000元,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守约方可自行单方解除合同。故陈金乔要求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陈金乔向郑重支付了定金30000元,作为善意的守约方,陈金乔有权要求违约方郑重双倍返还定金即60000元,扣除郑重已返还的定金27000元,郑重仍需返还陈金乔33000元。故陈金乔要求郑重返还定金3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陈金乔与郑重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郑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金乔定金33000元。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郑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庄晗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洪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