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龙宝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尚洪建筑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宝,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尚洪建筑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陈龙宝,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尚洪建筑队,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5751285748Q,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尚洪村。法定代表人:陶运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龙宝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铜山尚洪建筑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龙宝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不要求法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龙宝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5民初16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