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玉兰、吴远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玉兰,吴远龙,陈方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316号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延,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钟玉兰,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吴远龙,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告:陈方然,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玉兰、吴远龙、陈方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