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长根与何海龙、王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根,何海龙,王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244号原告:梁长根,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何海龙,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王彩华,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梁长根为与被告何海龙、王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翊独任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何海龙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的利息47000元;被告王彩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因本案借款人何海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诸暨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1日作出诸公(经)立字[2017]1057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何海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梁长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防代理审判员 陈翊人民陪审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