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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秀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8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秀玲,女,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浙江一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1999年12月因犯贪污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11��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9月12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边英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秀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8日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秀玲及其辩护人边英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3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蔡秀玲与他人共同成立浙江一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电公司),蔡秀玲担任公司法人,全权负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蔡秀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通过朱某等人的介绍,以三分至二角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苏某、郑某等十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1763.9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截止目前,屠某等九名投资人已拿回全部本金,仍造成储某等五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97.45万元。(二)集资诈骗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蔡秀玲作为一电公司法人,明知公司负债累累,仍对外谎称公司业务量大、利润可观、借款用于经营,通过提供大量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以三分至二角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采用熟人推荐、口口相传的方式,从邱某、郑某等二十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3093.1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其之前债务的本息。截止案发,已归还被���人共计846.795万元(其中归还被害人郑某的55万元中有35万系本金),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246.305万元。(三)合同诈骗2014年7月,被告人蔡秀玲明知一电公司没有支付房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初建华许某2在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二日内即付清房款,向被害人初建华购买其名下的本市下城区假日公寓2幢1102室房屋(价值人民币210.7113万元)。同月8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被害人初建华将房屋过户到一电公司名下,而蔡秀玲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房款。同年8月,蔡秀玲在未通知初建华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陈某,向陈某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并将所借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4年9、10月,被告人蔡秀玲明知一电公司无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许新成购买其拥有处置权的其儿子戴翔名下的本市上城区东方金座1幢1523室的房屋(价值人民币129.0132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蔡秀玲承诺该房屋作价140万元用于其生产经营,并每月支付给许某1不低于借款本金(即房款)5%的利润,二年内还清全部本金。被害人许某1遂将房屋过户到一电公司名下。2014年10月,被告人蔡秀玲在未通知被害人许某1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其他人,所借钱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并未支付被害人许某1房款。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蔡秀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蔡秀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秀玲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蔡秀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款罪、合同诈骗罪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提出辩解。其辩称所借款项均用于公司经营及归还前期债务,而债务的产生是由于生产经营导致,其个人未挥霍借款。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蔡秀玲并未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借款:提供虚假产品购销合同与事实不符,合同基本属实,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许多借款人与被告人并不相识,而是受朱某、汤某等中间人的影响而将款项借给被告人,中间人从中收取好处;2.被告人蔡秀玲还有两个遗漏犯罪事实尚未交代;3.本案所涉债务均系被告人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资产予以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蔡秀玲与他人共同成立浙江一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电公司),蔡秀玲担任公司法人,全权负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一)非法吸收公众存���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蔡秀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通过朱某等人的介绍,以三分至二角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苏某、郑某等十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1763.9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截止目前,屠某等九名投资人已拿回全部本金,仍造成储某、郑某等五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97.45万元。(二)集资诈骗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蔡秀玲作为一电公司法人,明知公司负债累累,仍对外谎称公司业务量大、利润可观、借款用于经营,通过提供大量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以三分至二角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采用熟人推荐、口口相传的方式,从邱某、郑某等二十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3086万余元,主要用于归还其之前债务的本息。截止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共计849.7025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236.2975万元。(三)合同诈骗2014年7月,被告人蔡秀玲明知一电公司没有支付房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许某2在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二日内即付清房款,以此向被害人初建华购买其名下的本市下城区假日公寓2幢1102室房屋(价值人民币210.7113万元)。同月8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被害人初建华将房屋过户到一电公司名下,而蔡秀玲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房款。同年8月,蔡秀玲在未通知初建华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陈某,向陈某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并将所借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4年9、10月,被告人蔡秀玲明知一电公司无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许新成购买其拥有处置权的其儿子戴翔名下的本市上城区东方金座1幢1523室的房屋(价值人民币129.0132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蔡秀玲承诺该房屋作价140万元用于其生产经营,并每月支付给许某1不低于借款本金(即房款)5%的利润,二年内还清全部本金。被害人许某1遂将房屋过户到一电公司名下,而蔡秀玲未支付被害人许某1房款。2014年10月,被告人蔡秀玲在未通知被害人许某1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其他人,所借钱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240万、已付利息73万,损失167万。其经朱某介绍于2014年3月认识蔡秀玲,并听信朱某、蔡秀玲介绍一电公司利润高、经营中需要垫资借款、一电公司与四川长虹签订了2000万的注塑机改造合同、和四川航天签订了两三千万的合同,和黄岩地区很多公司合作改造注塑机等说法,于2014年5月12日、7月8日、8月1日、8月4日,四次借款给蔡秀玲,每次60万,共计240万���双方约定每次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每三个月20万,月息11%。借款合同上金额80万包括20万利息,其共计收到73万利息等情况,并有合作协议书、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130万、已付利息10万,损失120万。其经邱某介绍先后认识了朱某及蔡秀玲,并听信蔡秀玲所说她公司收益高、借款系为周转资金、营业款收回即能支付本息的承诺,于2014年3月5日通过农行账户转账给蔡秀玲农行账户70万,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三个月22万(月利息11%、借条上金额写175万,本金70万,利息105万);同年7月16日,又通过农行转账借给蔡秀玲6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20万、借条上金额写80万,本金60万、利息20万);其共收到10万元利息,本金未收回等情况;并有两份借款合同予以佐证。3、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100万,拿回60万,损失40万。其通过朱某与蔡秀玲相识,并听信朱某与蔡秀玲所说一电公司业务好、收益高的说法,于2014年4月11日、7月中旬、9月中旬,分三次,金额分别是60万(利息3个月20万元)、20万、20万(后两笔借款系朱某以蔡秀玲名义所借,借款合同由朱某出据),本金共计100万借给蔡秀玲,2014年11月其从朱某处拿回40万本金,利息拿回20万,给朱某的介绍费2万,其实际收到利息18万;并有借款合同、打款凭证等予以佐证。4、被害人初建华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220万(不算房款),已付利息618750元,损失1581250元。其通过朱某与蔡秀玲相识,并听信蔡秀玲介绍一电公司很多项目来不及做,但缺少资金,公司与四川长虹、合肥杰事杰、黄岩很多厂均有合同的说法。于2014年6月25日(借款60万、利息20万)、8月5日(借款45万、期限半个月,���息15%)、9月26日(借款100万、借款6个月,月息8.5%)、9月29日(借款15万)。2014年7月8日,其将假日公寓2幢1102室以255万元价格卖给蔡秀玲,并将房屋过户一电公司名下。合同约定房款一次性付清,二日内结清等事实;并有借款合同、借条、打款凭证、合作协议书、民事诉讼材料、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鉴定书等证据佐证。5、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369.6万,已付120万,损失249.6万。其经王某2介绍认识蔡秀玲,并于2013年7月18日借款50万元给对方(当场扣除2万元利息,2014年7月17日连同后借的10万重新签订一份60万借款合同),过了两三个月又借款60万(当场扣除2.4万元利息)。一年后蔡秀玲归还本金60万元、支付利息50万元左右。2014年4月18日借款180万、8月28日借款30万、8月又以儿子蒋炜名义借款80万,蔡秀玲和其说一电公司与四川长虹、合肥杰事杰签订了大合同,需要资金等情况;并有借款合同、合作协议、打款凭证予以佐证。6、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635万、已付143万、损失492万。其经苏某介绍认识蔡秀玲,并听信蔡秀玲公司经营状况优良的说法,于2014年6月7日借款180万(合同金额写240万,期限三个月,利息60万)、6月25日借款60万(合同金额写80万,期限三个月,利息20万)、7月1日借款60万(以外甥女张萍名义,合同金额写80万,期限三个月,利息20万)、7月20日借款120万(合同金额写160万,期限三个月,利息40万)、8月1日借款120万(合同金额写160万,期限三个月,利息40万)、10月16日借款95万(合同金额写100万,5万利息)等情况;并有借款合同、合作协议书、打款凭证等予以佐证。7、被害人汪某1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34万(蔡秀玲供述2012年12月27日欠条系汪某1让其补写,故该5万未予认定),拿回33.52万,损失0.48万。其通过任某认识蔡秀玲并主动八次借款给蔡秀玲的事实;并有借条予以佐证。8、被害人汪某2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4.8万元,已付利息9000元,损失3.9万元。2014年9月30日其跟着妹妹汪某1到蔡秀玲处借给对方4.8万,蔡写了6万元借条给其,后支付过9000元利息等事实;并有借条予以佐证。9、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20万,已付14.1万,损失5.9万。2013年至2014年,蔡秀玲以公司效益好、需资金购买材料用于生产为由,向其借款六次的金额、利息等情况;并有借条、取款明细等予以佐证。10、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11.05万、已付利息3.45万、损失7.6万。其于2013年8月10日、2014年8月10日、11月分三次借款4万、3万、6万(借条金额,实际扣除利息若干)给蔡秀玲,蔡秀玲借款��由系一电公司经营所需等情况;并有借条予以佐证。11、被害人何某老公陈龙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9.35万,已付8000元,损失8.55万。何某通过汪某1介绍认识蔡秀玲并听信蔡秀玲说公司利润高等说法,于2014年11月7日、11月26日分别借款6.8万(借条写8万,1.2万算利息)、2.55万(借条写3万,4500元算利息)给蔡秀玲,后拿回利息8000元等情况;并有借条予以佐证。12、被害人詹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5.1万,已付本金1万,损失4.1万。其经母亲何某介绍认识蔡秀玲并借款5.1万(借条金额写6万,借期至2015年6月20日,利息9000元),2015年2月12日向蔡秀玲拿回本金1万,其余本金及利息均未拿回等情况;并有借条予以佐证。(蔡秀玲供述还支付过一笔9000元利息)13、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5万,已付本金1.5万,损失3.5万。其经何某��绍于2014年11月28日借款给蔡秀玲5万元(借条写6万,期限半年,1万算利息),后对方归还1.5万本金,借款理由是一电公司经营需要等情况;并有借条、银行明细予以佐证。1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72.9725万(80万),已付利息5.2万(9.32万),损失67.7725万(70.68万)。其经初建华介绍认识蔡秀玲,并听信蔡秀玲所说公司经营状况好、与长虹公司、航空航天公司均有几千万大单等说法,于2014年9月21日其通过银行贷款80万借款给蔡秀玲(实际支付72.9725万)、之后又付了5.2万元利息等情况;并有借款合同、打款凭证予以佐证。15、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367万,已付98万,损失269万。其经汤某介绍认识蔡秀玲并经三方商量将其与汤某之间的210万债权债务转给蔡秀玲。为此其与蔡秀玲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并之后多次借款给蔡秀玲等情况;并有借款合同、借条、银行打款凭证、产品购销合同等予以佐证。16、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7.9万、已付3.5万、损失4.4万。2013年5月21日、7月13日其借给蔡秀玲各2万,7月20日帮弟媳张彩花借给蔡秀玲5万,三笔借款当场扣掉利息1.1万,收到利息3.5万等情况;并有借条、打款凭证等予以佐证。17、被害人凌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4.5万、已付1.5万、损失3万。其经蒋某介绍认识蔡秀玲,并于2014年9月19日借款5万元(实际支付4.5万,5000元算利息)给对方,后收到利息1.5万元等情况;并有打款凭证予以佐证。18、被害人戴某2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4.5万、拿回2.25万、损失2.25万。其听蒋某等人说借钱给蔡秀玲利息很高,遂从亲戚处借款5万给蔡秀玲(实际支付4.5万,5000元算利息),后经多次催讨拿回2.25万元等情况;并有借条、打款凭证予以佐证。19、被害人章某1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1.8万、拿回1.2万、损失6000元。其经蒋某介绍于2014年9月19日借款2万(实际支付1.8万,2000元算利息)给蔡秀玲,后经多次催讨拿回1万元等情况;并有借条予以佐证。20、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340万、拿回223万、损失117万。其听朱某介绍说蔡秀玲公司效益好、利润高,并愿意作担保,遂于2014年3月9日借款150万(实际支付100万、利息50万)、3月20日借款75万(实际支付50万、利息25万)、3月25日借款105万(实际支付70万、利息35万)、5月8日借款175万(实际支付120万、利息55万)。2014年6月14日蔡秀玲还款75万(第二笔本息)、第一笔从朱某处拿到80万(还有20万被朱作为好处拿走)、第三笔拿到利息28万(朱某扣下7万好处)、第四笔收到40万(朱某拿走11万好处),其余款项均未归还等情况;并有借款协议、打款凭证予以佐证。21、被害人言晓淋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8万、拿回5.4万、损失2.6万。蔡秀玲以一电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于2013年4月1日、2014年1月6日、5月4日、8月3日向其借款共计8万元,支付利息5.4万等情况;并有借条予以佐证。22、被害人储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350万、损失350万。蔡秀玲以一电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向其借款。其以平海公寓一套房子向浙财贷款公司抵押借款150万给蔡秀玲、后蔡无法按期还款,其和蔡又到浙财贷款找人借款300万,其中150万用于归还前款,剩余的150万再借给蔡秀玲;2013年9月,蔡秀玲仍无法还款,其又通过贷款公司找人借款300万,还了前债;2013年9月30日其再次借款50万给蔡秀玲。上述款项蔡秀玲均未归还等情况;并有收条、借款合同、银行明细、担保承诺函等予以佐证。23、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95万、拿回32.2万、损失62.8万。蔡秀玲以一电公司利润高、经营需垫资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其借款20万、10月20日借款25万、12月30日借款20万、2015年1月29日借款10万、2月17日借款20万,拿回32万左右等情况;并有借条、打款凭证等予以佐证。24、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40万、损失40万。蔡秀玲给其看一电公司与长虹、中润科技等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于2014年9月1日向其借款40万、至今本息未归还等情况;并有借条、交易明细、购销合同等予以佐证。25、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27万、损失27万。其通过朱某介绍说蔡秀玲公司效益好需资金,遂于2014年10月10日借款30万(实际支付27万、利息3万)给蔡秀玲,后本息未归还等情况;并有借款合同、收条、银行转账明细等予以佐证。26、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230万(不算房子)、损失168.13万。2013年2月4日,蔡秀玲以公司需要做流水、借钱走账为由向其借款50万(本金及利息11.87万均拿回);2014年4月25日借款240万(实际支付180万、利息60万);2014年10月,其将东方金座1-1523室其儿子戴某1名下的房子以140万过户给一电公司,房款及利息蔡秀玲均未支付,还将房子擅自抵押给银行等事实;并有借款合同、协议书、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等予以佐证。27、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24万、拿回19.95万、损失4.05万。2012年借款2万(月息3分、按月支付、2014年9月3日收回前借条,重新写了一张5万的借条,截止2014年12月,共收到利息4.65万,本金未拿回);2012年8月借款6万(收到利息8.7万);2013年9月16日借款4万(收到利息4.8万);2014年9月3日借款9万(收到利息1.8万)等情况;并有借条��以佐证。28、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借款本金529.9万、拿回189万、损失340.9万。其经朱某介绍在蔡秀玲处投资借款的金额、时间、损失等情况;并有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予以佐证。29、被害人屠某、王某2、江某、杨某、陶某的陈述,证实:双方借款债权债务两清。并有借款协议、借款合同、收条、产品购销合同、打款凭证、转账支票等予以证实之前的借款情况。上述系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蔡秀玲的借款理由、金额、利息支付、损失情况,被告人蔡秀玲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在相关细节上基本能印证。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其到一电公司做兼职会计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2013年公司销售额460万左右,2014年销售额400万左右,2014年10月听说公司资金链断了)、公司应收款中实际存在的合作单位合同、金额等情况。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一电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系被告人蔡秀玲,其系公司技术员。公司2011年亏损、2012年微盈利、2013年收支基本持平、2014年销售收入有300多万、毛利润有100多万,2014年5、6月开始陆续有债主上门讨债,至9月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以及公司与相关单位签署合同及意向书的真实性等情况。3、证人章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其到一电公司做出纳,同年5月因公司发不出工资而离开。其没有经手什么入账的钱,公司账户上只有几百元,更没有什么经营性支出。至于公司有无民间借贷其不知情等情况。4、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一电公司成立,其入股39%、蔡秀玲20%,另外还有四名股东,其实际未出资(但垫付了公司的创办费用),其与其他股东亦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其均不知情亦未参与分红。2014年7月,蔡秀玲称一电公司要被一家央企收购并将包括其在内的另外五位股东的80%股份转让给蔡秀玲,蔡秀玲分三四次将50万作为股权转让款给其等情况。5、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经周文彪介绍认识蔡秀玲并于2013年9月25日与一电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生产资金销售额的40%由其公司出资,利润20%归其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底,其公司共投入666.5万资金,其中147万是两张承兑汇票,其他都是银行汇款。此外,为了一电公司的销售额其还支付过270万元作为走账(实际无业务)。合作期间,其公司共获利70万左右,其投入的钱是用于生产经营等情况。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个人及北鹰公司与一电公司均无业务往来。其公司与一电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系为做大一电公司的销售额且未实际履行以及其与母亲蔡秀玲个人之间的借款情况。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蔡秀玲之间的借款、利息支付及股份转让情况以及其介绍翁某、邱某、王某1、黎某、初建华、许某1、吴某2、郑某借款给蔡秀玲,其中翁某、初建华、许某1的借款由其担保,其从中赚取一定利息差等情况。上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蔡秀玲公司的经营状况、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情况以及蔡秀玲与朱某之间的借款情况。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租房协议、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年检报告书等,证实:浙江一电公司成立时间、经营内容、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性质(被告人蔡秀玲一直系一电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人)等情况。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产品购销合同、情况说明、租���合同等,证实:2015年12月2日,在黎某和房东徐建芬的见证下,民警对吴山茗楼4026室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四箱资料:公司账册、购销合同、协议、专利证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电脑主机一台等。其中与成都某公司的两份金额为497.56万、524.44万的合同系伪造,与四川长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645万的合同系伪造,与江西乐平市中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307万的合同系伪造,与合肥杰事杰公司的213万、500万的两份购销合同系伪造等情况。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企业账户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截止2015年底,一电公司两个建行账户余额共计600余元、杭州银行账户为40余元、六个联合银行账户(其中两个已注销、尾号2491账户余额200余元、尾号5559账户余额50余元、尾号9263账户无余额、尾号0762账户余额5元)、台州银行账户无钱款往来;蔡秀玲名下农行账户(尾号5075账户余额为21元、尾号4415账户余额170元、尾号8070账户余额170元)、工行多个账户或无余额或剩下几百元、两个广发银行账户余额为零,一电公司上缴西湖地税74万余元等情况。4、起诉状等材料,证实:部分民事债权人向相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蔡秀玲归还借款的情况。5、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实:被告人蔡秀玲忆于2015年5月20日与丈夫王某4发协议离婚,王某4发提出居住的亚洲城房子是其儿子王某3于2001年间(蔡秀玲服刑期间)买的,在王某4发名下归王某4发所有。蔡秀玲祖产义乌的一套房子归蔡秀玲所有(按蔡秀玲说法,该房产已抵押他人),两人名下再无其它房产和存款。6、协助查封通知书及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实:一电公司名下有两套房产,分别为东方金座1幢1523室(抵押权人中新力合担保服务公司且已被法院查封)、假日公寓2幢1102室(抵押权人陈某且已被法院查封)、蔡秀玲前夫王某4发名下的亚洲城花园房子被法院查封。7、发立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4日,华某等人举报蔡秀玲涉嫌非吸,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线索移交西湖区分局查处。同年11月9日,西湖分局对本案立案查处。2016年2月26日,民警通过蹲点守候在拱墅区野风现代之星大厦13楼将被告人蔡秀玲抓获。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秀玲的身份情况。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蔡秀玲于1999年12月因犯贪污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11月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9月12日止。10、鉴定聘请书、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蔡秀玲公司的资金走向、2011年至2014年的主营营业收入、亏损情况、民间借贷、还本���息、损失等情况。11、被告人蔡秀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印证。针对被告人蔡秀玲所提其所借款项均用于公司经营及归还之前借款的本息,而债务的产生是由于生产经营导致,其个人未挥霍借款,故其行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集资诈骗的辩解。辩护人亦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以及借款的去向。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蔡秀玲在侦查阶段供述从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归还之前借款的本息,几乎没有投入到生产经营中。结合一电公司2014年的年检报告以及证人李某、张某2、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秀玲及其所有的公司已经不具备还款能力,却仍向社会公众提供大量虚假合同,以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以更高的利息借款用以还之前的旧债。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秀玲本人在给债权人的道歉信中亦明确提到。本案大量书证,包括一电公司的成立资料、年检报告、扣押清单、产品购销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打款凭证、收条等亦证实被告人蔡秀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吸收大量存款,且所吸收的大部分存款用于归还债务,故可以证实被告人蔡秀玲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应认定集资诈骗罪。本案非吸数额、集资诈骗数额以及合同诈骗数额被告人蔡秀玲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审计报告及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予以印证。对被告人蔡秀玲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秀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蔡秀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蔡秀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还款能力,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被害人房屋,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蔡秀玲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蔡秀玲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蔡秀玲到案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事实均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秀玲尚有遗漏罪行,因公诉机关未作出指控,故本院只对指控的罪名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秀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秀玲将杭州市下城区假日公寓2幢1102室、杭州市上城区东方金座1幢1523室的房屋返还给被害人初建华、许新成;并责令被告人蔡秀玲退赔其余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燕芳附:被害人损失汇总表被害人损失汇总表序号被害人借款本金(万)已付(万)未支付(万)1邱伟国240731672王尔凯130101203黎红林10060404初建华22061.8750158.1255苏红369.6120249.66高春英6351434927汪金莲3433.520.488汪金妹4.80.93.99郭菊花2014.15.910卢松梅11.053.457.611何利英9.350.88.5512詹秀玲5.114.113方玉英51.53.514张艳72.97255.267.772515华月兰3679826916蒋亭玉7.93.54.417凌可季4.51.5318戴秋龙4.52.252.2519章金花1.81.20.620翁骅34022311721言晓淋85.42.622储小青3500350**孟三荣9532.262.824吴晓斌4004025吴新秋2702726许新成23061.87168.1327���丽冠2419.954.0528郑华529.9189340.9总和3886.47251166.2152720.257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