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张文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文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刘智达,行长。被执行人张文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法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30951.39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丁审判员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