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霍某1等诉霍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27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对原告霍某1等与被告霍某2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5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中“霍某”补正为“霍某1”。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石海云人民陪审员 吕 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