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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文财、杜文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文财,杜文豪,杜文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特5号申请人:杜文财,男,2004年6月23日生,汉族,学生,住方城县。申请人:杜文豪,男,2008年1月22日生,汉族,学生,住方城县。申请人:杜文翠,女,199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法定代理人:郭书敏,女,193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申请人之祖奶。委托代理人张满长,方城县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杜文财、杜文豪、杜文翠请求宣告李合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杜文财、杜文豪、杜文翠于2017年1月20日起诉来院称,201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李合芳由于精神失常出走在外,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其父亲杜明义于2010年3月24日因病死亡,现在三申请人一直随年迈的奶奶艰难度日,生活极其困难。无奈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合芳失踪。经查,李合芳,女,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独××镇××号,系申请人杜文财、杜文豪、杜文翠之母。李合芳于2011年9月因精神失常出走在外,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寻找李合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合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合芳自2011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讯,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杜文财、杜文豪、杜文翠作为李合芳之子女,现申请宣告李合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合芳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麻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