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圣恩线缆有限公司,蒋曾平,罗禾妹,蒋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5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8046252-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16号。负责人雷杰,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俭、徐晨,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93676-4,住所地在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蒋曾平。被执行人: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17686-7,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建设大厦B座13F1302室。法定代表人:蒋曾平。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7228-6,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建设大厦B座13F1302室。法定代表人:赵彩莲。被执行人:无锡市圣恩线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74231-2,住所地在宜兴市杨巷镇新芳庄头村。法定代表人:蒋立明。被执行人:蒋曾平,男,汉族,1952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罗禾妹,女,汉族,1955年1月5日生。被执行人:蒋丰,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生。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臣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无锡圣恩铜业公司(以下简称圣恩铜业公司)、无锡圣恩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线缆公司)、蒋曾平、罗禾妹、蒋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江宁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435082.84元。二、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圣恩线缆有限公司、蒋曾平、罗禾妹、蒋丰对被告无锡圣恩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2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7878元,由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臣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无锡圣恩铜业公司(以下简称圣恩铜业公司)、无锡圣恩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线缆公司)、蒋曾平、罗禾妹、蒋丰共同承担。逾期,丰臣公司、鼎峰公司、圣恩铜业公司、圣恩线缆有限公司、蒋曾平、罗禾妹、蒋丰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稠州银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圣恩铜业公司已歇业,因涉及债务较多,现已进行破产程序,并由宜兴市人民法院指定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稠州银行已向圣恩铜业公司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同时本院依法向圣恩铜业公司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丰臣公司、鼎峰有限公司在圣恩铜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受偿额。诉讼中,依法查封鼎峰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金城花东侧,河海西路南侧的房产、常州市丰臣凯林花园×××房产、常州市丰臣凯林花园×××室房产、常州市丰臣凯林花园×××室房产、常州市斗巷×××号房产、常州市广化街×××室房产、常州市广化街×××地下层房产、常州市勤德园×××汽车库。依法查封蒋丰名下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鹤苑新都×××室房产、常州市电业宿舍×××室房产,依法查封蒋丰、蒋曾平、罗禾妹名下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鹤苑新都×××室,上述房产均属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丰臣公司、圣恩公司、鼎峰公司、蒋曾平、罗禾妹、蒋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稠州银行未交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圣恩铜业公司、无锡圣恩线缆有限公司、蒋曾平、罗禾妹、蒋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财产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王庆辉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