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文霞与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霞,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霞,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刘瑞霞,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仲字(2017)03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38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