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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执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郑勇、景国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勇,景国强,于淼,景红敏,邢台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197-5号申请执行人:郑勇,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景国强,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于淼,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景红敏,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邢台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景换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勇与被执行人景国强、于淼、景红敏、邢台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淼、景红敏在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因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2016年变更为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淼、景红敏所持股金在禁止转让期内,不宜处置。经过对被执行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文艳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