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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田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田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营业场所郑州郑汴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行长。被申请执行人田嫩霞,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田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田嫩霞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本金49992.05元和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的利息4129.20元,2016年4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62.6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因田嫩霞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0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