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建国与陈历翔、汤家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国,陈历翔,汤家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建国,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陈历翔,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2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汤家月,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24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谢建国与被执行人陈历翔、汤家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谢建国与陈历翔、汤家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历翔每月从其工资中自动将案款2400元打入本院案款专户至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陈历翔每年到本院领取一次)。二、解除对陈历翔工资卡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杏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陈历翔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木分理处x账户存款15万元的冻结。二、终结本院(2017)川1703执27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