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武耀忠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武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24号申请人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鸿儒,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武耀忠,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312号民事调解书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耀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2001.3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8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武耀忠当天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案款12001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武耀忠负担;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要求;四、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