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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白雪江与贾平泽、高春艳、訾颖、杜景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雪江,贾平泽,高春艳,訾颖,杜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白雪江,男,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俊锴,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平泽,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高春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贾平泽之妻。被执行人訾颖,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杜景山,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白雪江与被执行人贾平泽、高春艳、訾颖、杜景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蛟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