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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富宝玉与尹洪途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宝玉,尹洪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富宝玉,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尹洪途,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宝玉与被执行人尹洪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富宝玉同意被执行人尹洪途用其所施工的博客图工程结算后用工程款偿还10734元。案件执行费61元由被执行人尹洪途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