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与合肥荣事达冷柜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冷柜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627号原告: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300636(1-1),住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荷塘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却红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苗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荣事达冷柜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613518XY,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兆龙,该公司员工。原告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荣事达冷柜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工行宿州路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