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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罚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闫小鹏、申战宇、杨豫鲁、鲁山县润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豫0423执罚442-1号被罚款人:闫小鹏,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闫小鹏、申战宇、杨豫鲁、鲁山县润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闫小鹏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闫小鹏罚款50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